






人力资源管理新趋势与展望
随着中国企业越来越走向全球化,企业需要全球运筹人才、全球整合人才,需要建立跨文化的全球人力资源供应链和管理平台。那么下面就为大家分析人力资源管理新趋势与展望吧。 人力资源管理新趋势与展望 趋势之一:从传统的“战略版图决定组织版图,组织版图决定人才版图”,到“愿景驱动人才,人才驱动战略”。 在当下突变的、非连续的环境下,机会窗口往往一闪而过,企业要想抢占先机,没法瞄准了再开枪。只有人,才有可能根据前线的炮声,即时判断、快速反应。 趋势之二:从“人力资源管理”到“人才管理”,从“效率式量变”到“效果式质变”,关键人才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往往是千军易得一将难求。 HR 重要的工作就是满世界去找人,一个 人才顶两三个人,甚至顶十个人用。 趋势之三:企业是有组织的人类生活的2.0版本,乡村、部落、氏族是1.0版本,“自由人的自由联合”是3.0版本,现在则要谋求兼顾,一方面从“人才为我所有”到“人才为我所用”,另一方面则要建立亲情原乡。 企业家要兼顾两种思维:一种是基于全社会范围的人才观,像小米公司倡导的“粉丝即员工”;另一种是退回1.0版本,建立亲情原乡,真的要有一点“亲”的感觉。 趋势之四:HR部门模式转型提速,从“选育用留”模式,到“三支柱”模式,即业务伙伴(HR-BP)、共享中心(HR-SSC)、专家中心(HR-COE)。 传统HR专员将面临淘洗,其职能或被直线经理吸收掉,或被信息技术替代掉。传统HR或者转业务,或者走专家路线。 趋势之五:数据化人力资源管理是大势所趋,基于算法的精确匹配已全面波及招聘、培训、绩效、薪酬、福利等各个领域,以后会日趋深化。 运用人力资源管理软件记录和积累员工个性数据,依据数据对员工进行个性化管理,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趋势之六:从企业办大学到企业变大学,从经营产品的企业转变为经营知识的企业,新一轮企业大学的发展趋势是群众教育群众、视频化、APP化、自主开发案例。淘宝大学、万达学院、京东大学等企业大学的共同特点是让培训变得更加“有用”,更“轻”,提倡微学习、微培训、微分享。 趋势之七:新生代员工真实到来,90后大批步入职场,受到时代、家庭财富积累、“421”家庭结构的影响,这是一批不差钱的员工,带来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企业做出相应调整:其一,去威权化,真正尊重人才;其二,更加强调工作本身的意义和营造好玩的组织氛围;其三,树立职业荣誉感。 趋势之八:划小核算单元和推行管理会计,渐成绩效管理中的常规动作,赋责任于人,责权利高度统一,对知识型员工的管理要“放权、让利、给名、施爱”。 知识型员工是天然的复合型员工,他们渴望通过个人可控的工作业绩来证明自己。 趋势之九:人力资本进入股权化时代,从资本雇佣人才到人才雇佣资本是知本主义下的新常态,对人的管理重新面对体制检验。人们开始越来越认可:关键人力资本比财务资本更为重要,需要优先投资,令其享有剩余价值索取权。 趋势之十:时代呼唤企业家精神,但要从“企业家的企业”转变为“企业的企业家”,以组织能力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

劳务派遣人员是否有加班费
正常情况下我们加班公司都会按时给与加班费,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公司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其本身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将劳动者外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管理、指挥。劳务派遣人员呢他们加班加点的工作是否也同样有加班费呢?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类似于没有事先约定劳务派遣加班费而产生的争议。 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工资应当由谁来支付 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不固定的,不可能在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中提前规定出具体数额。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除工资外,加班费、效益奖金、福利,这些都是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的,一般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发给派遣工人。 《劳动合同法》第62条也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等、派遣员工、购买派遣服务方在几方协议中应该对加班问题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