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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不仅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也要对受派员工承担雇主责任的“共同雇主”规则,以美国学者为代表的双重劳动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人单位是派遣员工的共同雇主,不仅在劳务派遣结果与派遣员工之间,在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都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派遣员工受劳务派遣机构直接雇用,劳务派遣机构要对派遣员工承担雇主责任,即应当对派遣员工承担所有劳动法上的义务。至于直接使用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由于美国法有共同雇主的概念,因此,实际用人单位有时也要对派遣员工承担雇主责任。 美国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认定“共同雇主”的依据是“控制权标准”,主要着眼于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对派遣员工的工作是否具有“充分的控制”,而充分的控制是指是否实质地硬性劳务派遣的雇佣关系,如雇用、解聘、惩戒、监督与指挥等。美国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共同雇主时,有时采取与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不同的热点标准,即“共同控制准则”与“结合准则”。 共同控制准则着眼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对受派员工的工作条件或劳动关系的共同控制;结合准则作为共同控制标准的补充,主要考量的是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结合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说较好的解决了劳务派遣关系中三方之间的关系,但该学说是建立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没有建立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劳务派遣制度,而是从落实责任承担的角度出发,通过法院判例救济派遣员工的权利,这种救济途径也对没有建立共同雇主概念的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制度借鉴带来一定的障碍。 用工单位承担雇主义务的理论 在理论界当中也有认为雇主义务应当由要派单位承担的, 代表性的是产生于英国的默示雇佣合同说。由于在英国,并没有雇佣合同的这种概念,在一些司法实践当中, 终的判决结果都是取决于相关因素的综合影响,而不是哪一种因素能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默示雇佣合同主要来源于对英国一些判例的总结。 这种理论是英国根据自身劳务派遣发展的客观情况所作出的灵活性的对策,英国通过判例实行的默示雇佣合同,有效的防止了派遣机构、要派机构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损害派遣员工的权益,有助于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

劳务派谴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谴到其他单位进行工作的员工,并不在本单位实际劳动。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的,所以劳务派遣员工在遇到类似事件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劳务派遣工被辞退如何赔偿呢? 劳务派遣员工与一般劳动者一样,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被用人单位辞退,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不超过十二年。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