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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雇人不用人,用人不雇人”的用工模式风靡全国,这种模式中所说的“人”,就是指“人力资源外包”,他们与劳务中介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中介公司再与用工单位订立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也就是说,中介公司负责把工人“雇佣”给公司“使用”,用人的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实际用人。 本月初,云南省会泽县的130多名工人顶着刺骨的寒风,到云南省总工会的大门口静坐上访,他们本是云南驰宏公司2006年以前招的一年一签的农民合同工,2007年公司将他们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转为了人力资源外包合同,随后,工人们各项福利待遇大幅下降,沦为公司里的“二等公民”。 事实上,这样的人力资源外包,在铁路、民航、通讯、金融等系统里也大量存在。某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在生产一线拼命干活的,多半不是正式合同工,比如电力公司,寒冬在铁塔上敲冰的是人力资源外包,猫在空调房里看报喝茶的是正式工。虽然人力资源外包的工资只有正式职工的几分之一,但毕竟是在垄断企业里打零工,在一岗难求的时代,虽然同工不同酬,甚至多工少得酬,相比其他行业也许已比较满足了。 但那些在非垄断企业的人力资源外包们,他们的薪酬水平并不能像电力、银行部门那样“水涨船高”,而因为并不跟企业发生直接合同关系,他们按劳动法本应得到的很多权益却被无情剥夺了,像云南驰宏公司的这些工人被“变”了身份后,没有了企业年金,没有了住房公积金,甚至连一年一度的健康体检也没有了。

人力资源外包: 1、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劳动合同与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3、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同权益; 4、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队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再派到其他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