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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于劳务派遣公司的认知并不全面,提到劳务派遣公司大多数人想到的就是给企业送人的,其实并不只是这么简单,劳务派遣公司是采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并收取该用工单位服务费的一种用工形式的机构。 劳务派遣单位兼有就业服务主体和雇主双重身份 许多立法例虽将其法律形态定位为公司,但又对其主体资格做出特别限定并实行特许制度。我国有的地方将劳务派遣单位规定为劳动服务企业,如《湖北省劳务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型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有的派遣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有的派遣机构由原来的公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转化而来。立法中根据这两种身份的职能来确定派遣机构的权利义务,并重视派遣机构的就业服务职能。同时,派遣机构又受要派单位的委托行使部分雇主职能。因此,派遣机构是一种界于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混合性主体。 劳务派遣单位是具有公益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 派遣机构作为就业服务主体应当具有公益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否定派遣机构的营利性却不可行。为此,可仿照我国职业介绍机构采取公营派遣机构和民营派遣机构并存,以公营派遣机构为主的政策。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劳务派遣的公共性弱于职业介绍,其成本高于职业介绍,因此无论是公营派遣机构还是民营派遣机构都应当定位为企业法人而非事业单位。又由于公益目标在劳务派遣的目标体系中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因此不应将派遣机构与一般企业法人同等对待,而应当定位为具有公益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 劳务派遣单位应以社会化为发展方向 为了迎合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许多国有企业改制后成立了以本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的派遣机构,作为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这种派遣机构受要派单位的控制,派遣劳工实质上只有一个雇主即原国有企业或母公司,因此更容易导致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合谋向派遣劳工转嫁用工成本。并且,这种劳务派遣对社会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甚微。所以,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一般需求,应当对现有的这种内部性专属派遣机构进行社会化改革。

企业的劳务派遣风险主要表现为法律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连带责任风险四个方面;由于我国现有的劳务派遣机构数量比较大,机构为了争取到派遣业务会竞相压价,造成恶性竞争,造成派遣机构的管理不规范、风险意识薄弱、服务质量下降等后果,这不仅会给派遣机构造成经营困难,同时也会给用工企业造成经营风险。 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这样的工作岗位使用派遣人员的时间一般较短,因而劳务派遣公司与之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也较短。这样的规定,使人员流动性比较大,不利于企业具体事务的开展,而且派遣员工难以进行统一的管理。劳务派遣的风险都存在着一定的特征,了解这些特征能够更好的对这些风险进行评估和规避。 不可预知性 劳务派遣风险更多的是派遣员工在环境适应过程中,客观条件或者主观意愿所致,其隐蔽性较强。加之目前人力资源风险测评的应用工具相对缺乏,l2第二章企业劳务派遣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估的相关理论企业在派遣决策时,较难通过某种具体手段,客观测度劳务派遣的未来风险,因此具有不可预知性。 多样性 主要指劳务派遣风险在时间和形式上表现的非同一性。比如:当派遣员工能力水平与岗位职权要求不相匹配时,派遣员工必然存在权责不对等下的能力风险;当派遣员工价值取向与企业经营目标背离时,道德风险将更多地表现出来。 可控性 当劳务派遣风险一旦产生并被有效识别时,用工企业往往可以利用间接的劳资约束关系,通过一定的应急措施,如停职、辞退、责任追究等方式,从形式上将风险的影响程度进行适度控制。当然,有些风险仅在形式上是无法控制的,如道德类风险,所以可控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