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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一、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存在的问题 1、同工同酬难。派遣工呈现出用工短期化的现象,派遣工中的大量农民工以自行辞职的方式放弃了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益,这暴露了用工单位实行的“体制内外有别”对人力资源外包市场造成的冲击。被派遣劳动者难以同用工单位劳动者一样享受包括各种保险、绩效奖金以及正常的工资调整等在内的同等待遇,且差距巨大。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举证不足往往成为被法院驳回其同工同酬诉求的主要理由。人力资源外包中同工不同酬的争议,较之其他劳动争议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派遣工因信息不对称状态更为严重而举证能力特别弱小。 2、工伤保险赔付难。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既无被派遣劳动者参与,又无相关部门监督,易发生以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换取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利益的行为。一旦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缴纳等纠纷,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相互推脱,甚至撇开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协商,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维护权益比较困难。尤其是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是直接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主张还是向用工单位主张,亦或同时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 3、对于名为人力资源外包、承揽实为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形式判断困难。实务中,不当派遣现象大量存在。一方面,用工单位进行逆向派遣,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用人责任转嫁到派遣单位头上;另一方面,大量并不具有人力资源外包经营资格的机构以非派遣形式从事派遣业务,如以人力咨询、人事外包、人才市场服务等名称注册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上派遣,规避人力资源外包法律法规。这给法院审查人力资源外包的性质带来了困难。 4、当事人诉讼资格有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可以作为共同当事人,但在诉讼程序中用工单位是否有当事人诉讼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5、人力资源外包关系的解除方面法律适用有分歧。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外包的条件、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以及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并不明确,导致审判实践的认定标准不一。

2020人力资源外包工资的发放规定
劳务工基本工资发放:根据规定虽然人力资源外包系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但实际上该工资是体现在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派遣费用中。也就是说,派遣员工的工资是由企业打到派遣单位的账户上,然后由劳务公司发放在派遣人员的手上。 劳务工加班工资发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的明确规定,用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告知派遣员工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所以劳动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用应该由用工企业发放。 人力资源外包有没有社保待遇: 派遣员工是应该享有社保待遇的,根据暂行规定中的条例规定,派遣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派遣协议约定,为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虽然有规定是派遣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在现实派遣的过程中,由哪一方为劳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 人力资源外包待遇规定: 之前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一直都是我们常谈的问题,很多人觉得派遣人员低人一等,工资待遇方面没有正式员工的高,其实在新规定实施之后,劳务工在待遇方面也有了新的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派遣工享有与企业的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