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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客户群体一般有哪些?
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主要是向用工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那么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客户群体一般有哪些?下面就和大家讲讲人力外包公司主要是向哪些群体提供服务。 1、外国的企业。 一些外企 早进入中国不熟悉中国人才市场和政策规范,需要快速合规。 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都是服务外资企业的;外企通过人力资源外包来解决企业的用工问题,减少企业的事务性工作。 2、企业工厂。 企业工厂需要员工的数量大,单凭工厂自己来招聘会比较困难所以选择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机构可以创造价值的环节包括并不限于:批量快速招聘、劳动关系管理,从而帮助工厂更加快速灵活的实现劳动力管理。 3、异地办公企业。 企业发展壮大就会在其它城市设立办事处,以更好地服务客户或吸纳人才,但在当地设立公司又比较麻烦。于是通过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帮助当地员工在当地缴纳社保、公积金、个税,会是性价比非常高的一种选择。 4、创业公司。 创业公司人少,可以选择自己做,但很浪费时间,也可以雇人做,但工作量不饱和。选择通过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管理员工关系,是一种非常高效的成熟模式。可以便捷的享受 的国家优惠政策。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劳动者侵权的责任主体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 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 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人力资源外包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理,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外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然后将劳动成果——劳务出售给用工单位。因此从管理权角度看,外包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负责,应为责任主体。 再次,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无论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务还是劳动力,其都是劳动利益的获得者,因此承担责任的根据应为报偿理论,用工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构成条件。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因劳动者履职的利益属于用工单位,其损害理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