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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的同工同酬问题
在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和应用上,宜从以下方面把握: 1、关于“同工”、“同酬”的界定。在本单位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同工”只限于“同类岗位”;对于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同酬”中的“酬”,除劳动报酬外,还应当包括劳动福利,但不宜包括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应该注意的是,同工同酬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在确定的岗位上,创造的效益、价值和贡献度一样。 2、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由于劳动合同与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不是同时签订,且一般情形是劳动合同签订在先,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签订在后,劳动合同往往难以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这就有必要强化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当向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工)提供用工单位派遣工所在同类岗位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水平的信息。 3、合理分配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由于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严重不对称,对人力资源外包同工不同酬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作出减轻派遣工举证责任、加重用工单位举证责任的安排。 4、改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在工资由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向派遣工人支付的情形下,难以比较派遣工人和用工单位自身雇用的雇员的工资水平,亦难以避免派遣工人不能及时得到工资或者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工人工资的情形。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在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中可以约定派遣工人的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以进一步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而且,让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的好处,还在于可以连带解决加班报酬的问题。

人力资源外包的两权分离存在什么隐患
人力资源外包是现代劳务市场中一种典型的临时用工方式,很多企业选择用人力资源外包用工规避用工风险,但是这个世界上没有一劳永逸的事情,人力资源外包的实质是人才使用权的让渡,主要表现为人才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分离,这种现象存在着一定的隐患,那么人力资源外包这样两权分离的现象会带来哪些隐患呢? 人才与劳务派公司遣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人才的所有权归派遣公司所有,在派期内派遣单位有权对人才进行管理支配;而人才的使用权则为用工企业所有,在派遣期内人才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的具体要求完成工作。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形式得以维系的基础,带来了新型的、灵活的用工,但若处理不当,在给企业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纠纷的复杂化。 比如说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被派遣人才发生工伤事故,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不愿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互相推诿, 终导致被派遣人才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被派遣人才两个“雇主”的现实经常使他们步入尴尬的境地,以致维权无门,权益受损。 两权分离在带来灵活性的同时也增加了用工的不安全性,如何降低人力资源外包用工的不安全性是我国人力资源外包发展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所以在在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时千万不要忽视了对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在签订劳务协议时没有要求派遣劳动者对自身身份的确认、在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中没有对核心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