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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缴社保和公司社保代缴的重要性—科达
1.找社保代缴公司挂靠 好处是可以跟上班中缴纳社保一样,可以把社保续上。前提是所有缴纳的费用都是要自己出。 下面是东莞社保缴费比例,各地区可能不一样 除了上面的费用之外,你还承担一笔代理服务费。个人缴费比例①基本养老保险:8%②失业保险:0.4%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④工伤保险:个人不缴纳⑤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不缴纳⑥合计:10.4% 说明:如果户口是在东莞市可以自己缴社保或让找社保代缴机构,非东莞市户口只能找代理公司进行社保代缴。需要提醒的是,选择代缴公司一定要谨慎,千万别遇上光收钱不办事儿的黑中介。 2.个人参保 个人参保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因为你没有了工作单位,所以工作单位缴纳的部分也需要你一并全额缴纳,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不能个人缴纳的,需要有工作单位或者找公司挂靠购买社保。 那么,我们要如何参加个人社保呢? 户口如果在本地的话需要购买社保的,可以直接去当地找挂靠机构或单位办理社保,是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去购买。由于城市化的不断建设和人口流动性的加大,很多外地人在办理社保的时候就没有本地人那样的方便。外地人口不可以直接到社保局购买社保,只可以通过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方式和找相关代理机构或单位进行挂靠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缴纳,才能买到社保。 如果选择代缴的方式进行缴纳社保,一定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挂靠单位缴纳社保 需要多缴纳三种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挂靠单位缴纳社保的话,意味着缴纳和在职工作的员工一样,需要缴纳所有需要缴纳的险种,包括(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如果公积金有缴纳的需求,也可以要求。 但因为自己本身就是灵活就业者,失业险和工伤险几乎不会用到,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多交这份保险。但如果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去办理职工社保的话,只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实也能够解决我们的养老和医疗问题。 2.缴费比例不同,自己要多交不少钱 点也说了,挂靠的话多交了一些险种,但也就意味着费用也会增加不少。同时,这种方式下,所有的金额都要你自己出,还需要缴纳挂靠费或服务费。 一般情况下,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26%,但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只有18%,至少可以减少8个百分点,另外加上刚刚上面说的失业、生育、工伤也需要自己来承担,加上养老保险的8个百分点,总计多增加的钱可不少。 由此可以看出,要交的钱还是很多的,则还没有算上挂靠费。 挂靠也不是没有好处的,比如:可以预防断缴,也可以异地办理续缴;女性退休的话,还可以提前退休,总之,看你自己的选择。如果选择挂靠的话,一定要选择正规且合理的公司或单位进行操作,以防后面出现一些问题!

正规劳务公司和人力资源外包的管理模式影响因素有哪些?
1.内部因素: 企业战略。战略是企业为了实现其长期的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具有指导性、全面性的谋划,任何企业的管理行为都必须要以服务于企业战略作为根本标准。只有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实现与企业战略的相匹配后,才可能实现创造更好的绩效。 所有制类型因素:公司的制度的不同也决定了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不同,基于此,所有制类型也是影响到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终选择的一个重要内部因素。由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常常会受到企业内在惯性的影响,虽然我国国有中小企业也在努力的向着人力资源管理转变,但还是不可避免的受到传统模式的影响,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人力管理实践仍着重关注对职工的控制而忽略了对成本管理的降低;而就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是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不仅需要促使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对职工的承诺,留住人才,而且需要加强对管理成本的控制;对外资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具有先进的创新意识及创新能力,也由此其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与上述两者相比存在显著优势。由此来看,国有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偏向采用控制型,而民营与外资中小企业则分别偏向于混合型与控制型。 2.其它因素。领导风格也是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终确定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同时企业规模也直接影响到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选择,相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则偏向选择于控制型,而中型企业则偏向选择混合型、承诺型。另外,企业年龄也是在选择中会产生重要影响的一个方面。 该《办法》主要就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单位这一中介服务的主体资格、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为人力资源外包制度合法运行提供法律指导和保障。人力资源外包制度在国际上也被广泛使用。目前,全球主要发达国家人力资源外包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大多在3%以下,如美国为2%,日本为3.4%,英国为2.6%,德国为1.2%,法国为2.1%。对比可见,我国的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所占比例明显较大,原本只是作为用工补充形式的人力资源外包,其发展规模却超过了国家和社会的预期。由于人力资源外包制度并未成熟和完善,导致其在实践现了一些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出现越来越多的劳务纠纷,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如何从制度上进行完善,建立科学、严格的人力资源外包制度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人力资源外包在我国起步虽晚,但发展迅猛,2008年《法》实施以前,人力资源外包一直处于“无序繁荣”状态,而关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雇主责任规则的适用亦无法可依,直到2009年《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出台。《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人力资源外包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一规定虽然暂时解决了人力资源外包中“共同雇主责任”的确认问题,但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缺漏之处,对于实践中错综复杂的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并不能完全适用。所以,笔者认为,在盼望《法》再次修正之际,有必要对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雇主责任规则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