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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进行人力资源外包
随着经济迅速的发展,用工需求的增大,让越来越多的企业都选择了人力资源外包的方式进行招工,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进行人力资源外包选择人力资源外包有什么好处呢? 一、企业使用人力资源外包有什么好处 1、减少社保支出:我们可以提供较低的社会保险方案,既保障员工社保权益也降低了社保支出。 节约人工和业务开支:负责招聘、录用、合同、保险、工资、档案、劳动关系等繁杂事务,减少用工单位的负担,省时省力,节约人工成本和业务开支。 3、避免解除合同赔偿金风险:灵活的录用和退回员工方式,使得用工单位灵活根据订单增减人员,避免了支付合同经济赔偿金的风险。 合理规避劳动纠纷: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在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一方,产生的劳动争议、劳动纠纷由派遣公司负责,用工单位合理避免了劳动争议和纠纷。 5、服务增值:劳联派遣将客户满意视同企业的生命,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是我们的追求。 6、社会优势:东莞招才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拥有良好的社会背景和关系优势,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具有处理棘手问题的能力,让客户高枕无忧。 二、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选择进行人力资源外包呢 1.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企业选择进行人才派遣和自身的利益以及发展是有着根本的关系的。一般情况下,需要人力资源外包的公司多属于劳动力比较大的公司企业,如服装公司或是鞋业制造公司等,而这些公司需要的人力巨大,花费的成本就会比较高。而派遣用工可以极大的降低企业的成本,使其减少劳动力成本的输出,继而增加自身的利益价值。 2.规避风险的需要:对于企业来说,选择劳动派遣还能够适当的规避用人方面的风险。由于企业是和人力资源外包公司进行直接的签署关系,所以企业可以要求劳务公司选送合适熟练的劳务者,这也能够免去企业的培训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此外,由于劳务者是直接和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之间签署了相关的劳务合同,所以企业不会和劳务者产生直接的劳务问题,能够有效的规避人事纠纷方面的风险。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被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人力资源外包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关于人力资源外包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这里我们对此不做过多的讨论。通过描述人力资源外包现象,可以将人力资源外包定性为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 三种主体是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在人力资源外包中,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派遣单位,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人力资源外包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因为他并不为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也不是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要为派遣单位的“客户”即接受单位工作,成为接受单位劳动组织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单位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 人力资源外包算不算工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这些规定,所有的工作年限都可算作是 一个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工作年限,可据此要求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本是本企业职工,后来却改为“人力资源外包”,由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将该职工再“派遣”至本单位工作,这被称为“逆向人力资源外包”。“逆向人力资源外包”因为与人力资源外包的目的不相符合,其实质是本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具有不正当性,司法实践多认为其不合法,即认定“逆向人力资源外包”不成立,被“逆向派遣”的劳动者仍属于本企业职工。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第六十六条规定:“人力资源外包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可确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可以主张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