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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解决的用工难题有哪些?
企业的用工难题一直都是存在的,并且很多企业是迟迟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不过随着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出现,解决了企业用工上不少的难题。 人力资源外包则将企业大量用人计划全部“承包”,甚至连员工培训、管理、工资发放、入离职管理等环节一并交由供应商。在这种服务模式下,当企业有临时性、大批量的用人需求时,可以很快地满足需求。 据了解人力资源外包对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方面的作用非常明显,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时效性:人力外包模式借助人力资源解决方案供应商在专业领域的行业经验,可以快速地安排合适的人才上岗。 可控性:用人单位如果对外包提供的人才不满意,可以随时要求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更换外包的人才,从而实现对工作结果的高度可控性。 灵活性:外包工不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人力资源外包签订的,用人单位发生任何资金、人员、流程上的变化,需要暂停、终止执行中的项目的,可以灵活地调整业务,而无劳动风险等后顾之忧。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让企业点对点传达紧急需求,节省企业的沟通成本及时间,让企业彻底享受无忧人才外包服务,专注核心业务的发展。

人力资源外包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外包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十条 明确了人力资源外包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该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明确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明确人力资源外包员工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实施的《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根据第十条的规定: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确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责主体 《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但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