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劳务派遣找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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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现今可以说得上深入到各个行业,大部分的企业都会选择劳务工作外包、劳务派遣、代理招聘、人事外包等等这些服务来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那么劳务服务外包的实际意义有哪些? 一、劳务外包的实际意义有哪些? 当企业遇到这样的人事烦恼:员工的录用及调档,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的转移等操作费心费时,各种人事办事机构和政策复杂多变,一旦人事工作出了差错,容易让公司遭受法律麻烦和经济损失,企业迅速发展,在各地设置分部,总部的人事经理往往鞭长莫及。 二、劳务外包对员工有哪些意义? 1、实施有效的沟通。当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科达以第三方中立者的身份进行沟通,避免双方有所顾忌或带着情绪进行的交谈,做到公平公正地判断事件,有利于冲突或争议的解决。 2、保障薪酬福利。员工社会保险通过劳务外包公司社保专责员统一办理,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保待遇;员工工资在与用人单位确认后,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发放,做到及时准确。 3、扩大就业机会。员工不必因自愿、非自愿的离职而失去就业机会,科达与多家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可以为员工提供就业平台。 三、劳务外包对于企业有什么意义? 1、劳务外包可以解决用工企业不必长期去雇佣大量的工人,这样可以节省一笔很大的开销。企业员工的招聘工作,社保办理等等工作都由我们负责企业也可以省去一些繁琐的事情。 2、用工企业常常会在别的地区承接项目。这个时候公司如果有长期雇佣的工人可以调动还是不错的。如果没有就必须在项目当地在雇佣,但是这种临时找的工人不仅人数不一定会够,而且工人的质量也是有问题的。 3、劳务外包使用工公司省事又省心,因为下包的合同限制,所以公司许多事情和劳务施工方都是按照合同执行的。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这两者有何区别与联系?一个很容易混淆的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共同的地方是用人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的区别是法律适用不同、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用工风险的承担不同等。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是两种不同的用工方式,其法律结构和法律关系主体责任设置大有不同。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劳动派遣等,即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派遣符合用工单位条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它将本为一体的雇佣、使用环节分离,形成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三方关系。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工不招人”。 劳务派遣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因此鉴别劳务派遣关系的关键点在于:一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协议;二是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三是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劳务外包,也称业务外包、劳务外包等,它是用人单位整合其外部 的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一种管理模式。劳务外包一般由用工单位将其部分业务或工作发包给相关外包单位,由该外包单位自行安排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形成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劳动者三方关系。 劳务外包特点是以“委托合同”之名完成“劳动合同”之实,用工单位无需承担用工责任,而由外包单位承担用工管理责任。因此鉴别劳务外包关系应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存在委托合同;二是外包单位负责管理劳动者;三是由外包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它们的之间主要区别是: 1.法律适用不同。 劳务派遣则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更多体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关照,比如用工单位在具备法定退回条件时方可向劳务派遣单位退回劳动者,不得随意退回;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更多崇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 2.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劳务外包中,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发包人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发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并不适用于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否则就相当于一只脚迈入了劳务派遣的门槛。对劳动者管理权限的不同,是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 核心的区别,要想做到“真外包”,发包人必须切断对从事外包劳务劳动者的直接管理,发包人的要求、指令 直接下达给承包人在外包劳务现场指派的管理人员。 3.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 劳务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过程,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被派遣劳动者有可能“成事”,也可能“败事”,成败的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务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人关注的是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承包人如何完成工作,发包人并不关心,承包人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时才能获得相应的外包费用,从事外包劳务劳动者的劳动风险与发包人无关; 4.用工风险的承担不同。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系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需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比如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承担各自的用工风险,各自的用工风险完全隔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