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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是一种用工与雇工分离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由于这种用工能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降低用工的风险提高效率等好处,所以很多的企业都有使用这种新型的用工模式,而随着派遣劳务工的火爆,慢慢地劳务公司也多了起来,当然啦!一些没有接触过人才派遣公司的企业可能对于派遣机构还不是很了解,那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经营业务以及经营范围有哪些? 一、劳务公司经营的业务有哪些 其实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经营业务都是千篇一律的,基本上都差不多,劳务公司的经营业务有:代理招聘、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外包、招聘外包、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流程外包、 猎头服务、社保代理、入户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等等。 二、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 1、劳务公司为提供企业国家人事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代理招聘服务。 2、提供办理人力资源外包员工的录用、退工、合同鉴证等事宜,负责管理人事行政关系、相关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整理。 3、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为派遣人员发放工资、代缴个人所得税、办理社保,劳务公司并为员工办理社保赔付手续。 4、劳务公司协助企业办理劳动派遣人员解聘、辞退后的推介和再就业事宜。

人力资源外包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十条 明确了人力资源外包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该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明确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明确人力资源外包员工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实施的《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根据第十条的规定: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确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责主体 《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但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