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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本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但是本法就人力资源外包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强制规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优点: 1、“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人力资源外包制的一个显著特征。现有三种用工现象:一是养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用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人力资源外包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人力资源外包机构签订一份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然后由人力资源外包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需负责对员工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 2、“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的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有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 好处: 1、能降低各企业的用人成本及支出,减少人员储备,降低固定人工成本。 2、可做到“你用人,我管人”的管理机制,降低人力资源管理和制度成本,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使企业的人事管理更为便捷专业。 3、减少企业与劳工之间的各种工伤劳资纠纷,以及可以避免周旋与日益复杂的政府规定和要求,节省管理成本。 4、企业可根据定单或季节的需要,灵活调整工人数量和工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