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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科达外包机构-制造厂普工派遣公司-阜沙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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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年04月15日,有效期:180天
关键字: 外包派遣 国企劳务派遣工 实习生安置公司 劳务派遣员工 医院劳务派遣 人力资源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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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是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劳动局备案,进行注册登记的正规、合法的企业。是专业从事企业劳务派遣、劳务输出、人力资源服务、学生就业实习安置和校企联合办学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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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服务宗旨是“促进就业,参与竟争,创造效益,打造品牌”。公司以劳务为根基,以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为己任,在全国多个地点建立了人力资源市场,业务范围涉及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大中专院校实习生就业安置等多个领域,服务遍及东莞、深圳、等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域,为广东各大中小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出了重要贡献。
科达提供专业劳务派遣协议方案、代办录用、岗前培训及劳动合同签定、员工档案管理、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薪资发放、专业人员后勤管理、不符合岗位要求员工及时更换、退工手续办理、代理劳务纠纷、定期企业回访及后期跟踪管理。

灵活用工和人力资源外包有所不同,切勿混淆

灵活用工模式目前广泛应用于工业、IT、商业服务等领域,职位从前台到项目总监都有涉及,都是旨在为企业提供弹性的用工模式,从而使组织能够灵活的因需求而改变。 人力资源外包是指由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人力资源外包虽然是企业将费用支付给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再由机构给到个人,但是企业还是有承担劳动纠纷赔偿风险;而灵活用工,企业和个人之间没有任何劳动或者劳务关系,无需承担纠纷风险。人力资源外包的员工完全受企业端控制,用工场地、时间等都由企业决定,人员由企业统一管理,而且 终结算会以劳动力、工时等为标准;而灵活用工针对的是具体业务,个人不需要坐班,企业不会硬性控制个人上班时间,地点等,结算主要是以相关成果为标准。 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灵活用工的模式,灵活用工 大的优势就是企业不用给员工缴纳社保、节约劳动成本,可以很好地规避就业风险。灵活用工 大的优势就是企业不用给员工缴纳社保、节约劳动成本,可以很好地规避就业风险。。 灵活用工不仅对企业有好处,对人才也一种解放,虽然对很多企业来说全职有着必要性,但灵活用工为提供了一种更自由的选择,随着服务平台的发展,通过灵活用工进行就业的群体,也将享有更多的福利保障。

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关系本质是什么?

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关系本质是什么?我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人力资源外包往往被认为是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对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行为,用工单位仅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存在民事合同关系,与被派遣劳动者无任何关系,也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上,人力资源外包的特殊之处在于,被派遣劳动者要完成派遣工作,必须在用工单位的组织内,由用工单位分派任务和监督指挥,其工作是用工单位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而“指挥命令”则是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根本标志。 这也是导致人们争论“谁是被派遣劳动者雇主”的重要原因。可以说,人力资源外包中,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提供的不是劳动服务行为,而是将自己的员工有偿地在一定时期内暂时让与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客体是“劳动者或其蕴涵的劳动力”,被派遣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的是“从属性劳动”,而不是民事上的服务行为。人力资源外包的本质是传统雇主职能的分离,即“雇佣”和“使用”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人力资源外包关系因三方主体的存在而形成“三角关系”。 三角关系在劳动雇佣形态中已非少见,除了本文意义上专门为派遣而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派遣机构派遣劳动者之外,还有其它的一些形态,如借调合同。这些三角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在实践中也会存在一些问题,但不是常态,仅是偶尔发生,且是短期的,所以容易明确雇主和分配权利义务,不会过多影响到劳动者利益。某些三角关系的形成,如本文所谓的人力资源外包关系,其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产生的目的就是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自己并不实际使用劳动力,劳动过程的实现与用工单位关系更为紧密。完全排除用工单位的用人义务似乎不尽合理,自然会发生雇主责任承担的争议。为了更好地理解人力资源外包,需对人力资源外包所形成的三角结构关系的法律属性进行合理性分析: (一)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人力资源外包协议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人力资源外包议实质上是劳动力租赁协议,即人力资源外包单位通过派遣协议将自己所雇劳动者有偿出租给用工单位使用,获取一定的利润,用工单位通过支付一定租金而获得一定的劳动力使用请求权。 (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雇用劳动者的目的不是为自己使用,而是满足用工单位的用人需求。基于劳动派遣中劳动合同订立有为第三人提供劳动的目的,有人认为人力资源外包中劳动合同是利他合同,对于利他合同的主张又分为非真正意义的利他合同和真正意义的利他合同。前者,用工单位身为受益第三人基本上对派遣劳动者劳务无直接给付请求权。后者,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有独立的、原始的劳务请求权。这种争论在我国并无实际意义,我国现行立法是否有利他合同的规定尚存在疑义。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看,并非为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仅是派遣机构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由于劳动合同的存在,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成为用人单位,享有用人单位的完整职能。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为其提供劳动,正是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力支配权的表现。被派遣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亦是在履行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给付义务。所以,劳动合同不直接涉及第三人,不能认定为利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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