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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外包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编制外的工勤人员; 劳动密集型、员工流动性较强的企业的替代性岗位; 企业的驻外机构、办事处; 各类企业的非核心岗位的员工; 用工数量较少不便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2、派遣人员范围 东莞人力资源外包涉及专业极为广泛,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一般劳务人员,均采用派遣方式。目前主要人力资源外包人员类别有: 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国家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员工; 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酒店服务等); 商业企业员工(销售人员等); 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保安员、园艺师等); 装潢、建筑行业各类人员 工业企业员工(司机、仓储人员、普通技工、劳务工等) 通用大中专职业技术学校就业生、短期专业技术培训班结业生、一般适龄劳动力及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 3、人力资源外包作程序 业务咨询:初步了解双方意向,确认合法资质,交换公司基本情况并加以说明。 客户提出要求:客户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待解决问题,以及希望达到的目的、要求。 分析、考察:依据客户提出的要求,对实际工作环境、岗位进行考察;了解当前现有人员基本情况;初步确定派遣人员方向及构成。 东莞人力资源外包提出派遣方案:根据不同企业要求及现有状况,制定人力资源外包方案。 洽谈方案:双方研究、协商人力资源外包方案内容,并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派遣方案。 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分清法律责任;依法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 实施: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之各项约定实施派遣工作。

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予以规定,自此以后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人力资源外包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关于人力资源外包三方法律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人力资源外包中的工伤补偿待遇、同工同酬待遇、人力资源外包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给善于钻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机。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科达人力和大家介绍一下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1.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用工单位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劳动者只起诉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情形,其未起诉的一方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别在于,追加被告存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可能增加审理周期,所以一般先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变更为被告。用工单位起诉劳动者的,将派遣单位追加为第三人,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但对于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是诉讼适格当事人的,则未有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可以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申诉人,直接向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 而到了诉讼程序中,因法无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原告,如果法院认为用工单位只能依派遣协议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直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工单位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这也许只是一个理论探讨上的问题,事实上法院还是尊重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人力资源外包三方都起诉的案件了。但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对人力资源外包争议当事人诉讼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